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莊采霏
- 被上訴人
- 何湘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95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前於民國102年1月間在網站上招募團員前往法國、瑞士從事自助旅遊(下稱系爭旅遊活動),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徐冠蕙、呂欣穎、莊淑娟、蔡惠雯、梁足蕙、張嘉讌、林寶田、鄭滄德、畢信隆、趙長永、席震國、陳明聰等12人(下稱徐冠蕙等12人)共13人報名加入。詎被上訴人夥同徐冠蕙等12人共13名假團員以「假自助真詐欺」方式,先詐騙上訴人於系爭旅遊活動出發之前計10個月規劃作業之勞務成果,抵達國外後又竊奪上訴人代訂之房位及瑞士國鐵票款,害上訴人流落街頭差點喪命。被上訴人及徐冠蕙等12人竟又捏造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不實指摘,一再陷害上訴人,誣指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所示等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係妨害渠等之名譽,分頭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致上訴人遭檢察官以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768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以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452號、第1453號及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2802號移送併辦(下合稱系爭偵查程序),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1989號刑事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下合稱系爭刑事程序、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被上訴人在系爭偵查程序中於105年5月17日、同年10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以及系爭刑事程序中本院刑事庭106年6月19日審理時均撒謊及作偽證,使上訴人遭受上開誣告及偽證之侵害摧殘,並受有巨大之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500,000元及利息。又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誤,例如:就上訴人所提的被上訴人一夥7女6男詐騙上訴人的證據的內容「對於趙長永等13人即含被上訴人於2013、2015、2016年對上訴人的侵害列表」,檢察官已當庭回答同意有證據能力,然而該案前審的違法判決卻不實偽載,認定上訴人不符合刑法第311條第1項的為了自衛、自辯維護合法權益行使,又認定上訴人沒有相當理由相信文章是真實,據以判決認定上訴人犯誹謗罪,顯屬違法裁判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旅遊係發生於102年間,迄今早已罹於時效,且被上訴人前向上訴人提起民刑事訴訟,前經本院以系爭刑事確定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民事判決分別判決上訴人刑事部分有罪及民事部分敗訴確定,上訴人請求顛倒是非黑白,毫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偵查、刑事程序歷次有偽證、誣告情事,並提出訊問筆錄、審判筆錄以證明被上訴人之告訴意旨、證述內容(見原審卷第169-182頁),惟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上訴人妨害被上訴人及徐冠蕙等12人名譽,係綜合被上訴人以及趙長永、徐冠蕙、畢信隆等證人之證述、如附表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等其他證據而為認定,高等法院並已將其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理由詳載於判決書內(見本院卷第67-77頁),上訴人空言系爭刑事確定判決「不實偽載」,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無可憑採,自亦無從憑以認定被上訴人有何侵權行為存在。又上訴人所稱「對於趙長永等13人即含被上訴人於2013、2015、2016年對上訴人的侵害列表」,縱或檢察官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僅係同意法院得審酌該等證據作為裁判之基礎而已,惟該證據得以證明何等事實、是否足以左右判決結果,均須由法院參酌其他全部卷證,始得認定,尚不得逕以檢察官就證據能力所表示之意見,遽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雖另請求調閱系爭刑事確定判決全案卷證,惟其泛稱待證事實為「本案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檢證資料不符合的當然違法裁判,以及原審引用的上開案號,同樣是認定事實與檢證資料不符合,為違法裁判,違背證據法則的違背經驗法則的所有理由不備的違法裁判」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未具體指明所稱「違法」之情事為何、欲調查之證據範圍為何、以及與本件原因事實之關聯性何在,難認有調查之必要。據此,上訴人之犯罪事實既經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實,被上訴人於系爭偵查、刑事程序所為指訴、證述自難認屬侵權行為。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侵權行為,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自無所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500,000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文章發表時間 文章出處 文章內容 告訴人 一 103年2月3日凌晨0時55分 UDN部落格 小心遭以下詐騙集團侵害:…/趙長永p2chao/… 趙長永 二 104年1月31日凌晨3時32分 天空部落 找旅伴小心,別遭名叫趙長永(暱稱p2chao)的涉嫌犯詐欺 趙長永 三 104年2月7日晚間7時4分 UDN部落格 小心別再遭此名叫趙長永的涉嫌犯假自助真詐欺 趙長永 四 104年3月24日下午4時25分 背包客棧 找旅伴千萬小心,別碰上此名叫畢信隆的詐欺騙子、參照看這個畢信隆此次一碰見其慣竊同行,…趙長永等人,立刻一拍即合…一路偷錢偷飯店,洗劫別人等同九個月收入財產積蓄,再加上侵占金錢,欠債不還的無惡不作。其詐騙別人功力真是與日俱增 趙長永 畢信隆 五 104年6月16日凌晨1時38分 UDN部落格 小心遭竊盜侵害:徐冠蕙,呂欣穎,何湘萍,畢信隆TTTV155,趙長永p2chao,蔡惠雯ulatsai、梁足惠、張嘉讌、鄭滄德 趙長永 徐冠蕙 何湘萍 畢信隆 104年6月16日 痞客邦 小心以下竊盜詐騙危險人物:徐冠蕙,呂欣穎,何湘萍,畢信隆、對照我遭受以下13人詐騙集團連串侵害--徐冠蕙/maryhsu、呂欣穎/Mini Lu、何湘萍/hoping,畢信隆/tttv155、趙長永/p2chao 趙長永 徐冠蕙 何湘萍 畢信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