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24號

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經公示送達,於同年7 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送達公告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2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