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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4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燕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明祥等2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43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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