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42號
- 原告
- 黃國旙
上列原告因與張文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