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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13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李國胤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怡萱律師
被告
賴妍羽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 27435號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不存在,嗣原告於108年7月15日追加聲明第 2項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941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乃以第1項聲明成立為前提,此 2項聲明非各自獨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本件被告於108年6月12日具狀變更請求執行金額為186,716元(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卷),則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6,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之前補繳1,330元,原告仍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0元,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13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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