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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21號

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文馨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11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 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2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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