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
- 原告
- 黃國旙
- 被告
- 張瑞堂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