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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

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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