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27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簡字第10273號
上列抗告人與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