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375號
- 原告
- 蔡長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佳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9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2,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