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80號
- 被告
- 李丞軒(原名李世揚)
上列上訴人李丞軒(原名李世揚)與被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