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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被告
五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康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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