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勵之
- 被告
- 五風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康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合 計 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