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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更一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Yan-Xu Lu)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光復國民小學間給付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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