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潮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邱景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5號 上 訴 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上訴 人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陸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