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福淙、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890號 原 告 張福淙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列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明玉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四十樓,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 被告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七 樓,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王明玉個人戶籍資料,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