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黃雪桂
- 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代理人
- 黃冠儒律師
- 相對人
- 侯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6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9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