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楊文宗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
- 被告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北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確定日期為民國110 年6月7日),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 事 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7,710元 合 計 7,71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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