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497號
- 抗告人
-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宗維、陳文采、李文柱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具狀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小字第449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宗維、陳文采、李文柱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具狀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