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
- 宣示判決筆錄
-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
- 原 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森林
- 被 告
- 迦美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雅馨
- 被 告
- 鐘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5,589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6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計算至民國110年5月5日止未受償利息1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75,5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迦美帝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邀同被告鐘雅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另被告辯稱係家人哥哥要借的,被哥哥騙去借錢,我有工作云云,惟被告僅空言泛稱、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上開所辯不影響被告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應判決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