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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迦美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雅馨
被 告
鐘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5,589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6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計算至民國110年5月5日止未受償利息1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75,5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迦美帝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邀同被告鐘雅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另被告辯稱係家人哥哥要借的,被哥哥騙去借錢,我有工作云云,惟被告僅空言泛稱、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上開所辯不影響被告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應判決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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