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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黃雪桂
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代理人
黃冠儒律師
相對人
侯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6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9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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