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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80號

給付延遲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李家駿
被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子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78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遲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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