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80號
- 原告
- 李家駿
- 被告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寛
- 訴訟代理人
-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子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