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森林
- 被告
- 葉晴霰即富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