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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詹慶堂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智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立信
即被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雪珠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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