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