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家駿、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80號 原 告 李家駿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子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