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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8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告
生醇商行
兼法定代理人
吳張月燕
被告
林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稱謂之記載,其中林峻宇部分,應增列稱謂記載「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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