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晴霰即富友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葉晴霰即富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