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葉晴霰即富友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葉晴霰即富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