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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告
葉晴霰即富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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