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84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張振盛與被上訴人張淑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