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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000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何呂金花
訴訟代理人
何皇杰
訴訟代理人
何孟顥
被告
蔡巧如

兼訴訟代理

人 莊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14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4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00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