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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3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張文俐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雖曾向本院申請訴訟救助,惟遭本院以112年度北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3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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