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萬聯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何英明 訴 訟代理 人 黃振德 被 告 萬聯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北基 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3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聯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北基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聯金融公司) 於民國109年3月24日邀同被告陳文煌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貸款新臺幣50萬元,詎被告萬聯金融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