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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蕭宏雄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俟後解除委任)
被告
許韋因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本院113年9月5日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應增列「壹、程序方面: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解除委任,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求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准一造辯論判決。等情(本院卷第417頁),本院漏未記載程序事項部分,顯係判決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4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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