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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溫祖明蕭涵勻杜慧玲

抗告人
蕭宏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或開示心證於己不利,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65號、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109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與當事人意見相左,尚不能認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本院台北簡易庭112年北簡字第1404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趙子榮(下稱承審法官)於民國113年1月11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表示:「那你覺得還要審嗎?」、「哎你你如果要我說出我的心證的話,其實就不好玩了,哎要說出也可以啊,那我我說一句你們比較樂意聽的話,他們都是私相授受,私相授受的東西,那個那個東西如果沒有稅單啊或是沒有相當的證明,那那可採嗎…」、「你覺得複雜阿,我還我還覺得滿簡單的,兩三下就清潔了,對阿因為原告我我是第二次碰到了,對阿對阿。」等語,已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原審裁定固以承審法官係行使闡明權、適當公開心證,客觀上亦難認有足可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承審法官未進行調查證據程序,即作出上開結論,顯見承審法官未能以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依據,反以主觀想像,預斷、偏頗系爭事件。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審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所指情事,經核均係對於承審法官在系爭事件審理過程中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如何調查證據,及應否公開心證等訴訟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訴訟指揮事項而為指陳,然承審法官對於證據是否充足、訴訟資料是否足堪形成裁判心證等事項,應為法官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範疇。是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有無調查必要,當屬承審法官訴訟指揮之一環,尚不得僅以聲明之證據未為調查,遽指為法官有偏頗之虞。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官除應令當事人就事實為適當陳述及辯論外,亦應令其就法律觀點為必要之陳述及作適當完全之辯論,俾使訴訟得妥適進行,並防止法官未經闡明而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裁判。是法官於訴訟進行中適度表明心證,供當事人為攻擊防禦方法之參考,亦不得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抗告人所稱承審法官態度倨傲、鄙視案件、語意之中充滿對於案件及當事人的不尊重,核屬抗告人對於承審法官法庭活動之個人主觀感受及臆度,尚難僅憑抗告人之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此外,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是抗告人僅係就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審理相關程序之進行,未符期待,主觀上即揣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但客觀情狀上,並無足疑該承審法官有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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