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楊智能、董瑞斌
- 原告戴梅鑫
- 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原 告 戴梅鑫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林俊宏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智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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