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 原告
- 戴梅鑫
- 被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
- 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杭立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智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