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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徐黃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公司)為法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為訴訟行為,而被告美的世界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藍丕澤已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死亡,且藍丕澤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美的世界公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264號裁定選任吳雨靜為美的世界公司之清算人,而吳雨靜111年9月17日死亡,被告美的世界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亦無法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本院114年6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46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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