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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810號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6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陳昊強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告
薛家順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2810號)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規定所稱之執行法院,係指執行處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另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受訴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61號本票裁定之主文所示之本票一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不存在。㈡請准裁定停止被告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61號本票裁定為強制執行程序。㈢被告應將聲明第1項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嗣於114年5月16日具狀追加後之訴之聲明為「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39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再執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61號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桃園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394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81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暨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撤回、和解、調解成立而終結前,應予停止」,此有民事起訴狀、民事追加聲明狀暨停止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又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所欲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係桃園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394號強制執行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由執行法院即桃園地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其餘訴之聲明所請事項雖非專屬管轄,然此部分與前開專屬管轄部分既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為免裁判矛盾,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應一併由桃園地院管轄。另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關於是否准予裁定停止執行所應斟酌之事項,因與前開異議之訴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此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亦應由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即桃園地院審理。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訴訟事件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均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81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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