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七五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七五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沈哲民
- 被告
- 華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弘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七七五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華超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