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聲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聲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顧進昌
- 相對人
- 宏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鳳娟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參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八二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零伍元 │├───────────┼──────────────┤│ 公示送達費用 │貳佰貳拾元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合 計 │壹萬玖仟壹佰零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