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丙○○○○○律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