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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黃界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3年度北勞簡字第119號、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第一審督促程序費用(支付命令)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3,190元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合 計 7,34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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