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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15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158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158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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