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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周菁蕙」,應更正為「被告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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