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5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576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駱文翰律師
- 被告
- 尚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物上請求權等請求被告甲○○遷出台北市○○區○○街5 巷10號房屋等情,此有起訴狀、言詞辯論意旨狀在卷可稽,而上開房屋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本件訴訟本院雖於更新審理程序前為言詞辯論,依前開說明,本院仍不得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為判決,附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