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周菁蕙」,應更正為「被告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