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576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周菁蕙」,應更正為「被告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