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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5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576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駱文翰律師
被告
尚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物上請求權等請求被告甲○○遷出台北市○○區○○街5 巷10號房屋等情,此有起訴狀、言詞辯論意旨狀在卷可稽,而上開房屋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本件訴訟本院雖於更新審理程序前為言詞辯論,依前開說明,本院仍不得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為判決,附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576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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