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黃界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3年度北勞簡字第119號、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第一審督促程序費用(支付命令)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3,190元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合 計 7,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