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同達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北簡字第32158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戴伯勳 計 算 書: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