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同達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乙○○原名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戊○○」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