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同達祥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原名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戊○○」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