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字第28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万簣
  • 被告
    萬佳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黃万簣 相 對 人 萬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2800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合    計    5,1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立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字第28007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