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逢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日所為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