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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4號

原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日所為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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